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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剧情无关2穿书的崽崽们记牢了,吼吼吼吼

  

与剧情无关2

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不法行为,泛指违反对某人的义务,或侵犯到某些既存法定权利之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一颗板球不小心打到了某人,即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过失责任(包含了故意、过失)为原则,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像是原子能设施的经营、商品的制造销售等情形,法律可能会要求:行为人纵使无过失,亦须负损害赔偿责任,亦即使行为人需负所谓的“无过失责任”,在德国称为“危险责任(Gefährdungshaftung)”,在英美称为“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英美法上,关于过失责任(negligence)原则的论述,可以看到发生在英国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该案中,多诺霍太太在佩斯里的酒馆里订了一瓶用不透明瓶装的姜汁啤酒。喝剩一半后,她将剩下的倒进玻璃杯中,结果却看到有一只死掉的蜗牛的部份躯体浮在酒面上。多诺霍太太感到很恶心,于是控告制造商,请求制造商负损害赔偿责任。英国上议院决议制造商必须为多诺霍太太的不舒服负责。阿金男爵由道德的观点切入,表示:

“过失的责任…无疑地是基于一般大众对冒犯者在道德上需负起责任的观感…当‘你必须爱你的邻人’的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规定时,你就不可以伤害你的邻人。当律师提出‘谁是我的邻人?’的问题时,其答案必须严格认定。当你可以合理的预见你的作为或不作为将影响邻人时,应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以避免结果发生。然而在法律上谁是我的邻人?答案是:当我从事该作为或者不作为时,可合理地预见,将因我的行为而直接、密切受影响之人,均为我的邻人。”—詹姆士·阿金,阿金男爵

从本案中可以得出过失(negligence)侵权行为成立的四个要件:

①、行为人对于受损害之人有注意义务;

②、行为人违反该注意义务;

③、行为人注意义务之违反与该损害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之行为是造成该损害的“近因”而非“远因”。

另外,故意的行为当然也会构成侵权行为,而且故意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亦可能构成刑事责任。譬如伤害或非法侵入等行为,都有可能因为构成刑法上的伤害罪或是侵入住居罪。

侵权行为法不断受到各国重视的领域,便是关于“人格权”的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于草拟民法典时,甚至计划将人格权法单独列为一编,借此来凸显人格权之重要性。所谓关于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即: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信用、贞操、隐私等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予以救济的问题。譬如就名誉的侵害而言,假如一家报社或杂志社登载了一篇未经查证的报道,而伤害到某个政治人物的名誉时,该政治人物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的概念,向该报社或杂志社请求损害赔偿。此在台湾最为有名的案子,便是***副总统控告新新闻杂志社的嘿嘿嘿案。

其他较不知名的侵权行为则如经济侵权行为,这在一些国家里构成了劳动法的基础,使工会于法律未提共豁免时,要为罢工行为负责。

合同

“合同”的概念源自于“有约必守”这一法律用语。合同可以是单纯的日常买卖,也可以是指复杂的多方协定。合同可以经由口头约定(如买报纸)或以书面约定(如签订雇用合同)。有时,一些正式程序(如书面约定或证人保证)对合同是否有效是必须的(如买一橦房子)。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的成立着重要约与承诺两个要素。譬如在法国、德国,一般的合同只需单纯地以“合意”(由要约与承诺所构成)为基础便可成立。而除了要约外,尚有所谓要约之引诱这个概念,其乃指足以唤起他人向自己要约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须经自己承诺后,合同始能成立。然而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要约抑或是要约的引诱,往往难以判断。譬如在台湾知名的戴尔电脑标错价案中,戴尔电脑因为内部系统设定错误,因此造成其线上购物网站错误折扣7000元,而使原本售价8700元之显示器以1700元之售价在网络上贩售,然而之后戴尔电脑不肯照订单出货,而仅愿意以抵用券予以补偿下订的消费者,遂有消费者分别向台北及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就此案例,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戴尔电脑于网站上标价展售商品之行为,仅属要约之引诱。然而相同的案件由不同人于台南地方法院所提起的诉讼中,却认为此等行为属于要约,故戴尔电脑应该受该要约的拘束,而应如订单出货。

在德国(包含受到德国所影响的部分国家在内),一般的合同又被分成了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两个部分(譬如买一份报纸,将会成立一个债权合同和两个物权合同),关于物权合同的部分在物权法中另外有所规定。根据所谓的物权无因性理论(Abstraktion**rinzip),物权合同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当债权合同因为某些原因而无效,如一个汽车买主以其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该买卖合同时,汽车所有权移转的物权合同并不会因而无效。这时,不当得利法会代替合同法而使不当的财货变动回复到原始状态。

在英美法系中,除了要约与承诺外,约因是另一个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约因”指合同的各方都必须提供一些值得令合同成立的某种交换。例如,在卡里欧诉炭烟丸公司案中,一家医药公司广告说,他们的新药——烟丸可以在三个月内治好人们的感冒,而且若是不能的话,消费者将获得100英镑的金钱。许多人在药效无效时向药商求偿他们的100英镑。害怕破产的炭烟丸公司声称他们的广告不能被视为一种正式、法定的要约,而只是一种要约的引诱、吹嘘或花招。但承办法院宣判说,合理人炭烟丸公司已经提出了一个正式的要约。人们在这个广告上得到了一个好的约因,使他们必须承受因为使用了不良品而导致的“明显不便”。“阅读说着你将可以怎么样,并且扭曲成好像你真的将如何的广告”。林德瑞法官说:“这是一个直接表现在语言上且完全不可能被误会的承诺。”不过并非所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皆认为约因为合同成立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如澳洲等国,约因即不属于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禁止反言的概念以及缔约上过失的适用可以在缔约阶段便形成某些义务

物权法

物权法规范了所有被人们称为“他们的”的事物。不动产是指对土地和地上物的所有权。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的事物;可移动的物品如电脑和三明治,或无形的权利,如股票。“对物权”是一种对特定物所拥有的权利。若一人弄丢了他的电脑,而另一人捡到了它并卖给了第三者,对物权是持有人有这个权利去由第三者身上取得这台电脑。而“对人权”则是某物对特定人所拥有的权物。若一人弄丢了他的电脑且被转卖给第三者,对人权允许这人向小偷请求电脑的价格赔偿(而不是真的电脑,当其可能已属于其他人的时候)。传统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是由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所发表的,指对世界是好的的权利。物权和合同或侵权行为等义务不同,是一种对人与人之间皆好的的权利。对英美法系而言,物权的概念较近似一种义务;对其他的竞争方,个人若可对一物权提出最好的声明,则是此物权的所有者。物权的概念产生了许多重要的哲学和政治上的议题。很多人知道,约翰·洛克曾谈论过我们的“生命、自由和身份”都是我们的财产,因为我们拥有我们自己的身体,且将劳动与环境相结合。私有财产的概念仍然是存在着争议的。法国哲学家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曾写过一句很有名的话,“财产是盗窃!”

土地法构成了大多数类型物权法的基础,且是最为复杂的一种。它含括抵押、不动产租赁、执照、盖印合同、地役权和土地登记的法令制度等。动产的规范则落在知识产权、公司法、信托法和商法等法律里。

法律制度

基本概念

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②、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经济、婚姻家庭、诉讼、教育文化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法制宣传

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首要任务是,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

主要目的是,使公民学法、知法、懂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自觉的遵纪守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是指通过立法、执法、诉讼、守法过程中对法律权利资源的最优配置,除去各种成本耗费后,进而实现法律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极优化程度和量上的极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综合效果。用公式表示为:法律效益=法律收益-法律成本。

从宏观层面看,法律效益包括法律的外部效益和法律的内部效益。法律的外部效益是指法律本身之外的社会各项收益与成本之比,具体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法律的内部效益是指法律自身运转过程中的投入和产出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效益、执法效益、司法效益、诉讼效益、守法效益等。

专业律师

律师提供其客户有关他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建言,并在法庭上代表他们。欧洲人权法院曾提出说,法律应该让每个人都易于接受,且人们应该能够预见法律是如何影响他们的。为了维持法律的专业,法律实务一般是由政府或独立的管理组织如律师公会、律师理事会或法学会来监督。想要成为律师必须经由管理组织认证后才能执业。通常必须在大学的法律系或法学院读上四年,取得法律学位后才会通过认证。在一些国家中,还需要通过律师特考并取得律师证书才能开始执业。

一旦成为律师后,律师通常会加入或自行开设法律事务所,或者是在政府或私人机构中当法律咨询。另外,律师也可能成为法律研究员,经由商务服务或自由工作提供客户需求的法律研究。许多经过法律训练的人会将他们所学的技能运用于法律领域之外。在英美法系的传统中,法律研究对法律的实务是很重要的,这可以被用来决定法律的状态。这通常要经由对法律报告、法学期刊和法律条文的研究来得到。法律的实务亦包括写书诉状、讼案、合同、遗嘱或信托等文件。协商和调解的技巧对法律实务也是很重要的。

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这一词可追溯至约翰·洛克,他指公民社会是一群人,有着“共同制订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的司法机关。”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也在《法哲学原理》中区分了“国家”和“公民社会”的不同。黑格尔相信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两极的存在,在他对历史辩证法的结构之中。公民社会需为法律的来源,从人们对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是什么的意见和游说的基础中产生。澳洲大律师和作家杰佛里·罗伯逊对国家法写道:

“其现今主要的来源之一是在一般人在客厅里的电视机上看到违反人权的事件后的反应,以及许多的他们因此而支持的非政府组织中发现的。”

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允许人们集会、讨论、批评及让政府对人们负责,在审议民主的基础形成之下。越多人被包含、关注及能够改变政治力量运作在他们生活上的方法,法律便越让人们满意且越具有合法性。成熟的政党和工会,以及公正的媒体、工商业和慈善机构都是建全的公民社会的一部份。

法律逻辑

法律逻辑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个人的学术观点大量存在,有时候,我们甚至可以看见很怪异和很冷僻的研究。这种研究的困难正在于,法学家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上,而仅仅知道方**的人,未必对法律有什么兴趣。

法律逻辑,更早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认为他们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逻辑为主要学术工具。第一个智者普罗塔哥拉,他不仅为一个城邦立法,他还亲自教授学生以逻辑方法(按罗素的说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一个流传广泛且至今难解的悖论是,普罗塔哥拉悖论,这是一个编造的故事,在罗马时代的《阿提卡之夜》里有记载,大意是说他告他的学生不交学费,但是由于口头合同有约定:“在学生第一次胜诉的时候才交纳欠缴的学费”。结果师生产生了不同解释。其他智者更多的贡献是培养法律方面的学生。稍后,苏格拉底在价值分析方面,对现今的很多法理学术语进行了逻辑研究,他使用的问答法影响了美国现代的案例教学法,一般我们不得不称其为苏格拉底教学法。苏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图贡献了辩证法,其实也不过是定义和划分技术的发展而已,柏拉图对法学的贡献显然是希腊最伟大的贡献之一。亚里士多德完成了逻辑学的集大成,同时他也是法学上的伟大贡献者,他的三段论直接产生了近代的司法三段论,他的《修辞学》比较成功地启示了人们对法庭辩论的研究。

真正的法律逻辑,应当是在罗马时期,几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都成就于罗马时代。这是它影响世界的超文化因素。

近代成文法主义非常推崇法律逻辑,但是他们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技术。

现代法学,在两个方面已经不可避免地,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一个是,法律解释的方**,人们在争论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还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观点研究,法律解释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形式化评价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样的,但是价值初始极其不一样,这种研究明确了形式和价值的区别。法律逻辑另外一个方向是,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人们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论证是何种性质的,证明的可能性怎么样,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证据方面有什么是独立于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的,以及这些变异何以可能的原因。

历史发展

历程简介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西元前约1760年时,在汉谟拉比的统治下,古巴比伦法成文法了,并将写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此一法典现被称为汉谟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历史学家从争讼纪录中拼揍出来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许的文献残留下来,且大部份都已经随着时间而流逝掉了。这些早期的法律对后世文明的影响力是很小的。

旧约圣经大概是仍然和现今法律系统有关的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采取道德责任的模式,作为对良好社会的建议。古雅典(古希腊的小城)是第一个由除了妇人和奴隶之外的广大公民所组成的社会,时间约在公元前8世纪时。当时的雅典并没有法律科学,且古希腊也没有和“法律”有关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腊法包含了对雅典式民主发展政制上的革新。

罗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腊学说的影响。它形成了当代法律世界的桥梁,在罗马帝国的盛衰之间的时代里。罗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时进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编成了《民法大全》。这部法典在黑暗时代时遗失了,直到11世纪才被重新地发现。中世纪的法律学者自此开始研究罗马法规,并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纪时的英国,国王权威的判决开始发展成了先例的体系,这成为了英美法系。同一时间,在全欧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规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来交易。作为当代商业法先趋的《商人法》强调著合同的自由和财产的可让与性。当18世纪、19世纪,国家主义兴起之后,《商人法》即并入了国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民法典。相对于英国的一般法之中充满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写在小本书籍中的法典较易于输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会同的趋向。欧盟法即以条约作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欧洲法院发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国有不同的法律传统,且在历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学派和实务。《政事论》(约编于公元100年左右,虽然也包含一些较早的资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条约,被认为是可信赖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学为容忍和多元,并流传在整个南亚之中。印度教传统和***法在印度变为大英帝国的一部份时被一般法取代掉。马来西亚、文莱、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时接受了一般法。东亚的法律传统则反应了对世俗与宗教影响的一种独特的混血。日本是这之间第一个开始将其法律系统依西方世界现代化的国家,引进了少许的法国及大量德国民法典的概念。这也部份反映了德国民法典在19世纪末期逐渐兴起的实力。相似地,传统中国法律也在清朝末数年开始转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参考日本民法典,引进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国当代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仍然适用于中国台湾地区。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所制定的六法全书,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架构很大程度地受到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所影响,其型式主要在于牺牲私法而扩大了行政法的领域。不过随着工业化的加速进行,中国的法律架构已经开始出现变革,至少在经济上(若非在社会和政治上的话)的权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显示出其对行政优先的立场转向。更甚者,在历经了十五年的协商,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将指日可待。

著名法典

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11]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某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12]

拿破仑法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而且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来,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法典也进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12]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TheCodeof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汉谟拉比为了向神明显示自己的功绩而纂集的。[12]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用阿卡德语写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条内容,包括诉讼程序、保护私产、租佃、债务、高利贷和婚姻家庭等。[13]

参考资料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四版:47-47

[2]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

[3]丁小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当代中国法律的发展[D].上海:上海大学2004.

辣鸡作者:以上内容均来自百度百科,嘿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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